可消耗物是“不可消耗物”的对称。依其性质使用一次或数次后,即丧失其客观存在而不能再以同一目的加以使用的物。如食品、燃料、爆炸物、皮革原料等。区分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的法律意义在于它与合同关系的性质和.内容有关。例如可消耗物只能作为供消费之用的借贷合同的标的,不可消耗物则可以作为租货合同、借用合同的标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