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条例于1992年12月11日由国务院令第107号发布,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。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,对本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正,于2011年1月8日经国务院令第588号发布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