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学校令,①民国初年关于小学教育的第一个通令。1912 年 9 月教育部颁布施行。含总纲、设置、教科及编制、设备、就学、职员、经费及学费、掌管及监督、附则等 9 章,共 47 条。规定“小学校教育以留意儿童身心之发育,培养国民道德之基础,并授以生活必需之知识技能为宗旨”。小学校分初等、高等两种,另附设补习科。初等小学一般由城镇乡设立,修业年限 4 年;高等小学一般由县设立,修业年限 3 年。初等小学课程为修身、国文、算术、手工、图画、唱歌、体操,女子加缝纫课。高等小学课程为修身、国文、算术、本国历史、地理、理科、手工、图画、唱歌、体操,男子加农业课,女子加缝纫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