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体物是“无体物”的对称。存在于一定的空间、可以为人的感官所触知的物质资料。源于罗马法上对物的一种分类。法国、德国、日本、意大利、奥地利及荷兰等国民法中均用此概念。德国和日本民法典还明文规定,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“物”仅限于有体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