剥夺公权指的是刑罚的一种。指法院依法剥夺罪犯的公民权利,如选举权、被选举权等。《大清新刑律》列为从刑。国民党政府时为附加刑。新中国成立以前,革命根据地曾沿用。1949年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》规定为“剥夺政治权利”。